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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藐视法律 高院裁定成废纸

| 招商动态 |2017-03-07

关于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中水镇政府

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定的情况反映

我们是贵州芒寒色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芒寒公司)、贵州鑫烽投资有限公司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中水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再审一案的再审申请人,现就威宁县中水镇政府(疑似受县政府主要领导陈波指示,陈波滥用职权、涉嫌贪腐的材料,我方已亲自送达贵州省纪委,上报中纪委),拒不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情况作出如下反映,希望各位领导百忙之中给予关注:

已送达贵州省纪委、上报中纪委,实名举报陈波的材料

一、威宁县政府、威宁县中水镇政府、威宁县法院及威宁县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峰公司)相互串通,枉法裁判,将“千年中水”项目所有权违法转至黔峰公司名下。

原毕节市中院生效判决,只是确定协助中水镇政府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和项目所需的其它变更登记,然而,威宁县政府主要领导、中水镇政府却与威宁县法院串通,违法将与判决内容毫不相关的黔峰公司作为权利人,直接将芒寒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通过法院的违法协助执行通知书强行变更到了黔峰公司名下,这是严重超越法院判决内容的枉法裁判行为。

贵州省高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

二、在本案已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依再审裁定内容,原判决中止执行,项目应当保持现状,然而该项目却仍在大量违法销售中。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8月16日以“(2016)黔民申3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但是,裁定书下达之后,威宁县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峰公司)在威宁县政府主要领导人的授意下,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该案所涉项目“千年中水”小集镇商品房向不明真相的百姓大量销售,并在仅交付1万元的情况下,就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将房屋移交购房人占有。

黔峰公司仍在销售的“千年中水”项目商品房订购协议书(为保护相关人员人身安全,只能对部分信息进行模糊处理)

目前,“千年中水”项目尚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项目本身也未确定产权归属,但在此种情况下,作为全资国有独资公司的黔峰公司(其股东为威宁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而威宁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又为威宁县财政局),却在社会上公开销售,一家全资国有公司,如无相关威宁县政府主要领导授意,谁有这么的大胆子,冒天下之大不违,敢公然违法销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房。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威宁县政府主要领导人罔顾国法、一意孤行,授意中水镇政府强行解除投资协议,又串通威宁县法院,枉法裁判,将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给与判决无关的第三人黔峰公司,在省高院已做出再审裁定,下达中止执行原一、二审判决的决定后。居然枉顾国法,为让将来局面更加复杂化,明知违法情况下,大肆违法买卖权属待定的房屋,让大量不明真相的百姓,购买争议房屋并违法占有房屋,这样即使芒寒公司再审判决胜诉,也将会面对大量不明真相的百姓占据房屋,形成更为复杂的利益纠缠局面,让芒寒公司对项目的管理权、收益权落空。

我们认为,威宁县政府主要领导、中水镇政府、威宁县法院、黔峰公司相互串通,恶意践踏法律,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故意、人为地为该案审理设置各种障碍!其意图就是将本来属于公司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合同纠纷,故意转化为公司与成百上千不知情的无辜购房者之间的矛盾,故意造成无法收拾的局面,以利其以后借“舆论影响、社会稳定”的理由,向法院施加巨大压力,从而达成该案让法院无法有效审理的非法目的!

当地政府的种种恶意、非法行为已经使我们血本无归,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提审裁定让我们刚刚看到希望,当地政府却又以这种方式让我们举步维艰、进退两难,我们已经不知道该案最终将作如何处理?

该案表面上看是在法律程序之中,但是,由于当地县政府主要领导行政权力的介入,让预期的再审判决也提前成为一张无法执行的法律白条——威宁县政府主要领导、中水镇政府的系列枉法行为,是对中国司法权力的严重藐视,是对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精神的践踏和挑战。

我们恳请各位领导,及时制止当地政府、公司的非法行为,追究当地政府、法院、国有公司主要领导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恶劣行径,为我们主持公道,也还贵州省高院的法律权威一个公道,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

反映人:贵州芒寒色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鑫烽投资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附:本案件相关资料

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中国农工党北京市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农工党中国社科院主委、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李蓝教授收到两家公司的情况反映,经与经济法学专家共同研究,确认这是一起基层政府违规操作、两级基层法院枉法判决、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的社会事件,遂通过全国政协社法会向最高人民法院转呈相关材料。2016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李蓝教授,同意将此案转给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后,贵州省高院同意重审此案,并下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图1:最高人民法院给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博士生导师李蓝教授回函)

(图2:贵州省高院再审通知书)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下面,本两家企业特将本案件详细情况向全社会公布,希望引起全社会,特别是党政职能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还企业一个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

政府公然强购房开项目,两级法院涉嫌枉法判决

——贵州毕节惊天枉法事件严重激化社会矛盾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关注

【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全国政协委员的法定职责。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中国社科院创新工程首席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全国汉语方言学会副会长、中国农工党北京市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农工党中国社科院主委、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李蓝教授收到本贵州鑫峰投资有限公司、贵州芒寒色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呈送的情况反映,经与经济法学专家共同研究,确认这是一起基层政府违规操作、两级基层法院枉法判决、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的社会事件,遂通过全国政协社法会向最高人民法院转呈相关材料。2016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李蓝教授,同意将此案转给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后,贵州省高院同意重审此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鉴于此类案件在全国具有典型代表性,为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两受冤企业特向全社会公布案情真相。】

(系列图1.最高人民法院给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生导师李蓝教授的回函)

(图2.《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一、政府先“引资招商”,后“关门灭商”

2013年年初,威宁县中水镇政府邀请本贵州鑫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烽公司),到中水镇投资、开发、建设威宁县中水镇花桥村的“千年中水”特色商业小集镇。在当地政府承诺诸多优惠政策条件下,2013年2月6日,鑫烽公司与中水镇政府签订了《威宁县中水镇特色小城镇合作开发建设合同》,约定由鑫烽公司全额出资开发建设威宁县中水镇特色小城镇“千年中水”项目,中水镇政府负有协调处理项目开发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办理相关手续及证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等义务。

(图3.鑫烽公司与威宁县中水镇签署的《集镇开发建设投资合同》)

由于鑫烽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就与贵州芒寒色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芒寒色正公司)合作对“千年中水”项目进行开发。2014年7月7日,芒寒色正公司以500多万元竞得“千年中水”项目两块建设用地约22亩,并于10月办理了两块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中水镇花桥村的土地作为“千年中水”项目一期建设用地。10月11日,芒寒色正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12月5日,威宁县发改委出具“威发改备55号”文件,确认“千年中水”项目备案。

2013年2月、11月,中水镇政府与鑫烽公司先后签订、修订了《威宁自治县中水镇集镇开发建设投资合同》,明确建设项目包含中水镇政府所属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资金4000万元,由鑫烽公司全额出资)和鑫烽公司所属的商业开发建设;鑫烽公司于2014年9月前完成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并移交给中水镇政府使用,2016年12月前完成商业开发部分的建设并投入使用。但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中水镇政府并未通过招投标进行。

2013年9月和12月,在项目建设手续还不完备和场地也未清理的情况下,中水镇政府就分别2次向鑫烽公司下达《进场通知书》,要求开工建设。2014年2月,鑫烽公司正式进场施工。

(图4.中水镇政府2次向鑫烽公司下达的《进场通知书》)

二、政府不作为,致群众上访、工人停工;政府不担当,推责给投资商

签订协议后,鑫烽公司按照约定已将拆迁补偿各项费用50万元汇至中水镇政府,60多万元由公司直接支付给当地百姓,共计110多万元。2014年2月份进场施工后,项目的局部工程都还比较顺利。但从7月中旬开始,当地政府的各项协调工作却几乎中止,随即出现了当地群众堵工、闹事,导致鑫烽公司各项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鑫烽公司要求政府协调处理,但政府推诿搪塞,无人处理,继而又引发施工方闹事,发生了堵工、堵路、围攻投资方等情况。原定于7月底开盘的计划,在镇政府不配合的情况下,使得开盘时间一直拖到10月28日,开盘当日三个小时就签约九百多万元。但是当地政府不积极主动解决少数群众闹事,反而强行要求芒寒色正公司停止销售工作,关闭了销售窗口。

(图5.2014年10月28日,“千年中水”项目开盘首日)

(图6.当地村民聚众阻止施工,干扰销售)

(图7.中水镇政府向鑫烽公司收取近18万元不合理费用,其中有3万5千元没有开票)

当地政府在拆迁等问题上解决不力,导致了当地居民就拆迁补偿等问题不断上访,甚至阻止项目施工。中水镇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还曾以接回上访人员为由,向鑫烽公司收取了近18万元的不合理费用。但是中水镇政府及威宁县政府却将群众因拆迁补偿问题引发上访的原因全部归责于鑫烽公司和芒寒色正公司,并以乙方在“该项目中出现资金链断裂、工程停工等问题不能继续实施,乙方和丙方因工期延误较长,不能如期向甲方移交用于征收安置的地基,导致部分被征收人多次到国家信访局、省、市、县各级机关群体上访,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为由,写进中水镇政府单方拟定的《中水镇“千年中水”项目解除合同及项目处置协议书》中。

三、政府缺失诚信不履约,导致房开商资金无法周转,举步维艰

项目出现问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中水镇政府和威宁县政府未将应当在约定期限内返还的436万元土地出让金,返还给芒寒色正公司,导致公司资金安排计划全盘改变。按《威宁自治县中水镇集镇开发建设投资合同》(见图3)中约定:“作为投资回报,在乙方依法缴纳其商业开发部分土地出让金后,其超出土地成本价(暂定RMB7万元/亩)的部分,由甲方协调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额奖励给乙方用于其商业开发部分的基础设施建设。”(后来实际为5万元/亩)。待芒寒色正公司将土地出让金交给政府后,而政府所承诺的奖励和棚户区改造资金共366万元,却一直没有兑现。芒寒色正公司此时已投入整个集镇建设资金六千余万元,由于公司投入的资金难以回笼,工人开始聚集上访,闹事,工程彻底停工。

(图8.中水镇政府与芒寒色正公司签订的《中水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代建合同书》)

万般无奈之下,芒寒色正公司负责人刘丽丽于2014年11月4日到毕节市政府反映中水镇政府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返还公司土地出让金,导致“千年中水”项目停工的问题。恰逢时任威宁县委书记杨兴友、毕节市市长陈昌旭等领导在开会,刘丽丽当面将情况向停下会议专门处理此事的几位领导反映。时任威宁县委书记杨兴友当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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